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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全國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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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員注意事項

113年全國語文競賽

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員注意事項

一、各競賽隊伍請依競賽手冊規定之時間前往設在海星國小指定之休息區報到,且依賽程表之檢錄時間至東華附小之檢錄準備室進行檢錄與換證作業,逾時視同放棄比賽資格。

二、競賽員報到時身分若有疑義時,得先准予參賽,並由大會拍照以備後續查驗,並請競賽單位領隊簽具切結。

三、至檢錄準備室完成檢錄後,由工作人員進行競賽員注意事項說明,之後即可進行預備。預備時間結束,由工作人員引領至競賽場地。

四、競賽隊伍依照工作人員指示,先至競賽場地外等候,然後進入預備席。競賽員需將「參賽序號證」佩掛於胸前,並依競賽次序安靜就座。除在臺上比賽外,其餘時間不得與評判委員及其他競賽員交談,違者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

五、競賽員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手機)、呼叫器、計時器及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場,違者扣均一標準分數2分。

六、競賽員請勿穿著競賽單位制服或校服,且不得報出姓名、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位,僅可報序號與文本題目。另文本中亦不得出現姓名、校名或代表之競賽單位。違反以上規定者,競賽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競賽員若有飲水需求者,請自備裝水容器放置於地面椅腳邊,應避免打翻、掉落或發出聲響影響其他競賽員,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

八、競賽員應徒手攜帶文本上臺。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板、放置文本之物品等)、舞臺背景與配樂,違反以上規定者,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服裝不列入評分。

九、競賽員上臺站定,馬表即按開始,如超過1分鐘未開始,以棄權論。

十、競賽員開口進行文本表述,即按下馬表開始計時,競賽員停止表述則停止計時。

十一、表述時間由馬表控制,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 3 至 4 分鐘;高中學生組 4 至 5 分鐘。下限時間一到,按 1 次鈴聲(短音);上限時間一到,按 2 次鈴聲(1 短音 1 長音),競賽隊伍宜儘速結束表述,等待評判提問。

十二、競賽停止表述則停止計時,工作人員口呼:「使用時間為○分○秒,請評判委員提問」,即由評判委員以該語別(種)向競賽員提問,採一問一答方式進行。

十三、評判提問後,競賽員開口即按下馬表開始計時,25 秒由工作人員第一次舉牌通知;45 秒時間到則第二次舉牌通知,此時競賽員應作結束,改由下一位評判針對另一位競賽員進行提問。最後一位競賽員回答計時至25秒時由工作人員舉牌通知並按1次鈴聲(短音);45 秒時間到,第二次舉牌並按2次鈴聲(1短音、1長音),競賽隊伍宜儘速結束表述。提問題數將視競賽員回答情況而定,每隊總問答時間視各隊人數而定。競賽隊伍問答完畢後,請依工作人員指引,安靜地自競賽場地返回檢錄準備室收拾個人物品,並儘速返回縣市休息區。

十四、若評判提問後,競賽員於10秒未開口,工作人員舉牌(10秒)示意評判提問第二題。評判再行提問第二題,提問完畢並下達「請回答」之口令,工作人員此時即可開始計時,同樣於25 秒由工作人員第一次舉牌通知;45 秒時間到則第二次舉牌通知。

十五、表述時間如有不足或超過,每半分鐘由計時人員記錄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不足半分鐘者,仍以半分鐘計算。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十六、競賽隊伍進入競賽場地前得至化妝室,惟請務必保持肅靜,聽從工作人員之指揮,不得干擾其他競賽隊伍準備或競賽之進行,亦不得與評判委員互動。

十七、有關各項競賽爭議或本注意事項未盡之規定,均送交申訴評議會裁決。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協辦單位 文化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承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